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会[2012]13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规定: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派遣人员的工资发放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用工方发放,一种是劳务派遣方发放。无论哪种发放形式,如果劳务公司选择差额纳税,其会计处理基本一致。
(1)全额确认收入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确认可扣减的成本费用及“销项税额抵减”:
借:主营业务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
(3)月底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实际缴纳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