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住所使用证(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租赁住所同时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
3、股东大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或董事签字;
(一)决议事项;
(二)修改章程的有关规定;
(3)股东盖章、签字(自然人);
4、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5、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资料应当提供:
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 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必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原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